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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制度的管理

Written by Tricor Group | 2018年3月16日
由2018年3月1日(「生效日期」)起,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申請牌照,才可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並須遵守相關的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有關的條文載於《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該條例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將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涵蓋範圍擴大至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包括律師、專業會計師、地產代理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以上人士若從事相關經營領域或交易,例如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便須申請牌照。

卓佳集團公司將於2018年3月1日起被視作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並須向新及現有客戶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備存紀錄規定。

卓佳亦提供服務,協助其他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申請牌照。

本通訊載列新發牌制度的主要規定和對執業的影響。